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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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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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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113所大學 台承認學歷


記者蔡永彬、沈育如台灣宜蘭14日電

January 15, 2013 06:25 AM | 10108 次 | 4 4 評論 | 6 6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總統馬英九14日在「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致辭時宣布,將擴大招收陸生來台,放寬承認中國大陸學歷,承認大陸校數將由目前的41所,擴大到「二一一」工程的112所,總計將達113所;並開放招收大陸專科畢業生來台讀二技(兩年制技術學院)。
台灣目前承認「九八五」工程(大陸從1998年5月起的高等教育建設工程)的38所頂尖大學,再加中央美院等三所大學,合計41所;未來將增加採認「二一一」工程(21世紀的100多所重點大學)學歷,由於「九八五工程」大學多數也被列入「二一一工程」大學,總計採認對岸校數將達113所。擴大承認大陸大學學歷後,有助於台灣的大學增加生源;同時也可能有更多台生前往對岸就讀。

台灣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台灣高教吸引力「毋庸置疑」,對岸應不會有太嚴重的磁吸效應;或許有些領域(如中醫)會有影響,但其它領域應該還好。蔣偉寧表示,下個月初將組一團隊到大陸,和對岸研商擴大承認學歷、招收專科學生事宜,並赴立法院報告,最快今年8月可實施。

蔣偉寧並說,限制大陸學生打工或拿獎學金等的「三限六不」將建立配套。要讓優秀的學生擔任研究助理、領一些助學金,才能吸引大陸學生來台灣;短期內不會開放大陸學生在台就業

馬英九致辭時表示,擴大招收大陸學生來台是他未來三年任期中非常重要的一步,近期內很快的就會與大陸達成協議。

不過,馬英九說,台灣的學校想去大陸辦博覽會招生,對岸的大學也想來台灣招生,但台灣的大學擔心磁吸效應反而把好學生吸去大陸。

馬英九說,開放大陸學校直接來台招生,還需要一點時間達成共識,但隨著兩岸交流越來越頻繁,教育部多多少少必須朝這個方向逐步開放。時機成熟後,兩岸招生就能會回歸市場機制。

馬英九並說,20多年前台灣專科畢業生有8萬1000多人,學士畢業生有5萬4000多人,專科生是學士生的1.5倍;但是前年的專科畢業生只剩2萬出頭,學士畢業生暴增為22萬8000多人,學士倒轉變成專科生的十倍,也造成具精熟技術的初、中階人力缺口。少子化現象即將造成學生來源不足,大學將在三年後面對第一波衝擊。馬英九還說,台灣出國留學風氣不如以往,去年留學美國的人數已降至2萬4000多人,未來海外人才庫可能面臨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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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陸生/擴大承認陸學歷 台灣生:選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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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5【聯合報╱記者陳幸萱/台北報導】


政府擬擴大承認大陸學歷,台灣學生赴大陸念書,又增加不少選擇。有的學生考量專業與文化習慣,表示不會因此去大陸求學,甚至擔心學成後台灣企業不認可大陸學歷;不過也有學生則認為,這是為台灣學生開了一扇門。

文化大學新聞系三年級學生劉學文表示,不會因為擴大承認大陸學歷而想去大陸念書,因為是念傳播類,大陸新聞發展沒有台灣那麼自由,他會選擇留在台灣。

他並說,大陸的大學文化與台灣不同,他也怕到大陸人生地不熟、無法習慣;加上親友也都在台灣,「除非是考上大陸的前幾志願」,否則不會考慮到對岸念書。

劉學文提到,他也會擔心現在政府開放承認大陸學歷、幾年後又不開放了;或是拿到大陸學位,台灣的公司行號卻沒聽過,無法承認。

台北市建國中學三年級學生王慕羽則認為,依台灣目前狀況,政府開放承認大陸學歷,會讓部分學生選擇到大陸念書。他表示,台灣的大學風格較輕鬆、自由,大陸競爭非常激烈,懈怠一刻可能就很難跟上,覺得不適合台灣教育或有競爭心、想往上爬的台灣學生,也許會因政府開放承認學歷而「登陸」




全文網址: 招陸生/擴大承認陸學歷 台灣生:選擇多了 - 瞄準兩岸 - 文教要聞 - udn校園博覽會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36050#ixzz2I8e9dF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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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教師對「零體罰政策」態度的探討


教師對「零體罰政策」態度的探討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學習領域教學碩士班研究生


侯政彰


http://society.nhu.edu.tw/e-j/90/16.htm


緒論


教育基本法於961227公佈修正案之後,使台灣成為實施零體罰的國家之一,但是,就教育現場而言,體罰與零體罰之間,總似乎還存在有爭辯的空間,所以有些體罰事件會發生,或許就是這樣的因素造成的。


德國教育學家福祿貝爾曾說:「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若體罰是以教育為目的,而且是以愛、關懷為出發點,又是在「適度」之下實施的話,也真的是不當管教嗎?管教既然允許任何的方式,那麼為何獨獨限制體罰一項。既然要求教師要專業,那麼為何又要限制教師的專業判斷?難道「零體罰」絕對比「體罰」更合乎教師專業嗎?這是部分教師曾經感到疑惑的地方。


在對「體罰」的定義上,教育部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那麼,若是將被管教學生與其餘同學暫時區隔的管教方式,可能也是不行的,因為可能會傷到學生的心理。如此一來,取代體罰的正向管教方式,似乎是老師唯一可以努力的方向了。其實,老師並不是不會正向管教,只是在之前沒有這樣的正式名稱而已。例如在正向管教中所列出的「以『同理心』的技巧與同學溝通」、「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以上這些管教方式與技巧,老師多耳熟能詳,也多施行於教育現場,所以,老師似乎早就練就正向管教與輔導的能力了,而為何仍有體罰事件的發生,或許是與相關配套措施的不足或不恰當有關,所以對這些配套措施,似乎應有更充足的討論與落實才是。


多數研究教育議題者,大多會比較本國與外國教育制度上之差異,在「零體罰政策」的議題方面也是如此。


瑞典是第一個立法通過零體罰政策的國家,不僅在校園,連同家庭中也是,他們奮鬥了近半個世紀,才把這樣的觀念傳遞給學校,教師認同了,再去推廣給家庭長輩,最後立法完成。而芬蘭的教育,也是許多研究者所常常列為鵠的之一的模範。只是研究者不免思考,我們有這樣的國情嗎?我們有這樣的民族性嗎?我們有這樣的教育環境嗎?我們真的只能移植別人的經驗,完全的施行在國內而成功嗎?常常都認為別人的是最好的,實際上,他們的表現真的是棒,但是同樣的方式、制度,放在不同的空間維度裡,一定也能有相同的結果嗎?我想這是社會學最不同之處。「1 + 1 = 2」在世界各地皆相同,長方形的面積為長乘以寬也不會受世界上任何一個人所質疑,但是在社會學習領域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太多了,不能只是將一個制度或態度移植到自己國內,就期待它能展現出一樣的效果的。


由上述的分析來說,許多學者專家應該都會同意,相同的制度設在不同的國家或民族中,是會有不同結果的,甚至差異還可能不小。不過,學者專家又往往會提出「為什麼我們國內不能實施他國的健全制度」的質疑。一般說來,研究就是如此,多方比較、分析、歸納之後,才能理出一個頭緒,只是千萬不要忽視或完全不顧自身所存在的這個現實社會裡。


研究者也知道,一個政策的推動或立法,並非一蹴而就,馬上就能立竿見影看出效果的,總要循序漸進,慢慢推動,待水到渠成之後,才能真正一舉達成。由這樣的觀點來看,國內推動「零體罰政策」似乎有循序漸進,但是,真的「水到渠成」了嗎?研究者並不這麼認為,反倒是可能受制於媒體、輿論的壓力,倉促而造就的政策。因為,真正面臨教育前線的教師似乎只是被告知而已,所以只能在「零體罰政策」立法後,身為教育第一線的教師只能被動的去適應,不僅要知道「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也要要知道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甚至有些正向管教措施似乎是有可議之處的),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這樣莫名的把教師推上前線,面對的是教師可能自己內心中都存有疑慮的政策,教師自己該如何因應呢?所以,教師對零體罰政策的態度究竟為何,是本研究想要探討的主題。


 


零體罰的意涵


零體罰一詞,就其字面而言,即是建立一個沒有體罰的環境,讓學子能在這樣的環境之下,沒有恐懼的學習與成長。而在說明零體罰之前,當然要對體罰的概念先行說明與清,進而才能再探討零體罰的意涵。一般在討論體罰的概念時,懲戒與管理多容易一併混為一談,所以,本研究想就此三者之間,做更進一步的探討與分析。


一、體罰、懲戒與管教三者之關係


()、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


體罰的定義,各家學派的法並盡相同:林金悔(1974)認為體罰是指具有懲罰性質的訓練行動,且蓄意直接或間接引起受罰者身體上的痛楚者,皆可視之為體罰。謝文全(1999)指出,體罰是用手、腳或器械打擊身體,或用足以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處罰方式處罰學生。而刑泰釗(2000)認為,體罰是直接以受懲戒人之身體為對象,也就是以侵害身體為主要的懲罰內容,讓被懲戒者身體感到痛苦或極以有形力量為限。另外秦夢群2002)將體罰認定為校方或教師對於學生為加以懲戒,使之身體疼痛或造成疲為。吳清基也曾表示,體罰有二種,一種是身體上的體罰,指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如:用木棒將學生打傷;另一種是心上的體罰,指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體罰等於管教,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罰跑操場、校察看等屬於合的管教範圍。


立法院於951212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使台灣成為世界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隨後教育部更針對體罰提出明確的定義:除了教師施加於學生的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屁股、交互跳、伏地挺身、罰站等,而且罵學生「笨」、「猪」等等這些會對學生身體及心理造成傷害的言行都算是體罰。另有外國學者如:Bauer, Dubanoski, Yamauchi, and Honbo1990)等人則認為體罰是使學生感受身體的痛苦以作為犯錯的懲罰。Orso(2002) 指出,體罰是以身體力量使學生經驗痛苦,但不是傷害,其目的是在糾正或控制兒童的行為,如踢、捏、掌嘴、杖打等都是體罰的方式。聯合國兒童人權組織認為,體罰是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為之懲罰。


綜合以上專家學者的意見,研究者發現,體罰不只是直接或間接對身體造成傷害而已,甚至包括客觀上心理受傷害的認定。所以,本研究將「體罰」定義為:教師基於教育的目的,直接或間接引起受罰學生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恐懼之懲戒行為,包括有形的方式,或是無形的方式。


()、懲戒(Punishment)


懲戒的意義,觀念相近於「懲罰」、「處罰」或是「懲處」。徐永誠(2000)認為懲罰是一種罪有應得、阻止過犯、社會控制、教育改造的解決之道,也就是說,懲罰可以是一種對犯罪相應的補償作用,也可以具有嚇阻違規行為的效用;當然懲罰所具有的權威意義,使得社會秩序可以獲得穩定的發展,以確認規範的意義;最後懲罰之目的是使犯錯者行為能有所改善,所以它也可以是一種感化的積極意義。吳清山(1996)指出,懲戒乃是管教方式之一,亦是行為改變之技術。當學生表現不當的行為或違反規定時,給予學生痛苦的經驗,以遏止其相同問題再發生,使其有良好的行為表現。黃馨儀(2000)認為在學校教育情境中,為使學校之教育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對於具有行為問題的學生施以制裁,使學生心理上產生不愉悅感,以避免學生再有行為問題的發生,並自發性地遵守行為規範。李宗誼(2003)將懲戒定義為:在學校的教育情境中,為使學校所安排的教育活動能順利進行,對具有問題行為傾向的學生,施於身心上的痛苦或剝奪其應享的權益,使其能夠改過遷善而遵守規範。懲戒一般而言可包括「法律懲戒」與「事實懲戒」兩大類。前者就是一般常見的記過、記申誡、開除等等;而後者部分又可分為積極性的攻擊行為:例如打手心、打巴掌、踢學生之類。另外還有間接透過指令要求學生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命學生跑操場、罰站、不准吃飯等等。此一部份就是可能造成體罰的爭議所在。


綜合以上專家學者的意見,研究者認為,懲戒是的基於教育的目的,為了教育活動的進行,也希望學生能改過遷善,所進行的一種管教方式。依此結果,本研究將「懲戒」定義為:教師基於教育的目的,直接或間接引起受罰學生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或剝奪其應享之權力,或是以法律為之(如校規中的記過、申誡、開除等等)的管教方式。


()、管教(Discipline)


教師對學生應盡的管教義務,明訂於教師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中,指出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一般而言,管教應該包含管理與教導,主要致力於團體秩序的維持,以提升教育的效率,而上述條文並無相關罰則規定,因而無法產生立即明顯的法律效果。毛連1993)認為當教師或學校的教育活動受到干擾,導致知識傳授或者教育目的之達成受影響時,教師必須斷然採取應有之教育措施及維持秩序的措施,使得教學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其目的在促使學生表現良好行為,此即為管教。教育部訓育委員會(1995)指出管教不只是消極的「管」,更有「教」的積極意義,係教師為達教學目標,基於專業自主對學生之外在行為表現及內在心理活動的專業觀察和瞭解,所施予的各種輔導、管束、懲罰等教化措施。所以,管教就是對學生行為的指導,它不僅僅是對問題行為的修正或常規管理的預防措施,更以發揮教育向上提升的作用,以培養學生主動向學、自律自治、具民主素養的人格為鵠的


綜合以上專家學者的意見,管教是教師的義務之一,而且除了管理之外,更有輔導的意涵,期使學生能在受管教之後,於人格、品德與行為方面,有向上提升的作用。所以,本研究將「管教」定義為:教師為達成教育目的,在專業判斷下,以尊重學生受教權益為前提,為幫助學生在校表現合宜行為所進行的各種輔導、獎勵、管束、懲罰等教化措施,以處理並且預防偏差行為的發生,進而發展學生良好行為的一連串方法。


()、體罰、懲戒與管教三者的關係


林志成(2004)研究指出:體罰、懲戒、管教三者主要是針對學生的不當行為所進行的矯正,使其能表現良好的行為,三者內涵外延方面不盡相同。就範圍而言,體罰的範圍最小,管教的範圍最大最廣;就傷害程度而言,體罰的傷害最大,管教的傷害最小。傳統上,在華人地區的家長多認為:管教包括懲戒與體罰的行為,管教的範圍最廣、懲戒的範圍次之,體罰的範圍最小。而在重視人權的國家,教師的管教行為不包括重大的、惡意的體罰行為,但目前的法律以及教育趨勢,教師並不具有懲戒權,而且大部分的學者專家們都覺得,管教不包括任何形式的體罰行為。高光義(2007)認為「懲戒」與「管教」有時易於混淆,不妨可以將「懲戒」、「懲處」、「處罰」視為是管教時採用的一種方式。管教不一定是體罰,若在學生身心能夠負擔的情況下,採用輕度的責罰方式,例如依校規輕度罰站,應屬合理管教。管教在法律上定義的較為清楚,教師較易依其職責實施。體罰在法律上的定義並不明確,但是教育行政機關是明文禁止體罰的。範圍上,「管教」大於「懲戒」,「懲戒」約等於「處罰」,而大於「體罰」。


由以上專家學者的看法可以得知:管教、懲戒與體罰的範圍,管教最大,體罰最小。就傷害程度而言,體罰的傷害最大,管教的傷害最小。


「管教」、「懲戒」、「體罰」的概念經過上述清之後,可以了解到三者是有其共通之處,亦有差異之處。本研究將三者之定義重新整理如下表:






















 



  



體罰



教師基於教育的目的,直接或間接引起受罰學生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恐懼之懲戒行為,包括有形的方式,或是無形的方式。



懲戒



教師基於教育的目的,直接或間接引起受罰學生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或剝奪其應享之權力,或是以法律為之(如校規中的記過、申誡、開除等等)的管教方式。



管教



教師為達成教育目的,在專業判斷下,以尊重學生受教權益為前提,為幫助學生在校表現合宜行為所進行的各種輔導、獎勵、管束、懲罰等教化措施,以處理並且預防偏差行為的發生,進而發展學生良好行為的一連串方法。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零體罰的定義


教育基本法(951227修正後公佈)第8條第2項內容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此被稱為零體罰條款的法案修正通過時,對「體罰」並沒有明確的規範,也沒有針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劃完善的配套措施,因此「零體罰」政策的施行便讓教師人心惶惶,在校園內產生寒蟬效應。


隨著「零體罰」這個名詞充斥在社會上之後,社會大眾不禁對「零體罰」這個名詞感到好奇。而身在教育界的教師,卻有人把它當成毒蛇猛獸一般,深怕哪天自己一個不留心,就成為「零體罰」底下的受害者。研究者也是身為教育第一線的老師,自然也感受到這一股潮流與壓力。以前,一個拍拍學生肩膀的警告動作,或許只是提醒他上課要專心,現在卻可能違反了「零體罰」政策。又如果學生違反校規或是班級規定,教師施以勞動服務的處罰方式,也可能違反了「零體罰」政策。以上所列舉的可能疑惑,可能會讓有的教師乾脆消極以對,以「零管教」來應對「零體罰」。於是就可能會產生一些校園的特殊現象:例如教師在講台授課,只見學生玩成一片,在全班熱絡的交頭接耳之際,老師卻只能在口頭告誡之後,若還是無法收到管教的效果之下,也只能盡心盡力將該節進度完成,以盡教師最基本的職責之一便罷。也可能見到教師本想好好的警告或管教同學時,卻換來同學一句:「小心我告你體罰哦!」如此擔心隨時因為可能一時的熱心管教,卻換來被學生告的下場,只好當下馬上收回那份熱忱,只能與學生約法三章,只要好好的在教室內上課,其餘的行為,只要太過頭,就算了吧。以上的教學現象,並不是研究者過度揣測或危言聳聽,實則早有學生或家長,以「零體罰」這個政策與口號,用「雞毛當令箭」的態度,來要脅老師,而且對象可能是被認為教學最認真的一些老師,如此一來,似乎讓教育界蒙上了一股陰影。


對於零體罰政策的宣布與實施,竟造成教育第一線的教師們有如此應對的態度與方式,研究者認為,決策單位應是始料未及,也不願這樣的事實發生在校園之中,但是,政策已立法實施,總要想辦法因應發生的弊端,或是當初政策將制定之際,未曾考慮到的狀況。因為如此,本文將針對零體罰政策的相關概念進行探討,以期對零體罰政策有更深入之了解,以利本研究的進行。


零體罰的定義究竟為何?瑞典是全世界第一個立法禁止體罰的國家,依照瑞典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獨立個體及個人,應被尊重對待,不得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對待。


林天祐與吳清山(2005)指出:零體罰(Zero Corporal Punishment)係指嚴格禁止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或約定,目的在創造一個溫馨、友善的優質校園,讓學生能快樂的學習與成長。為提高教育專業的聲望,教師宜發揮其專業自律並由教育主管機關的積極監督下,共同朝向「零體罰」的境界邁進,創造一個優質的友善校園。


教育基本法(951227修正後公佈)第8條第2項內容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由以上對零體罰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基於保護學生學習的權利,包括受照護、保護、妥善撫育、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前提之下,學生也應被尊重對待,並不得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對待。其目的在於期待創造一個溫馨、友善的優質校園,讓學生能快樂的學習與成長。


本研究中,以教育基本法(951227修正後公佈)第8條第2項之內容:「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作為本研究零體罰的定義。



零體罰政策的演變


一、瑞典經驗


多數探討零體罰的相關研究,總會提及瑞典這個國家,因為它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法禁止體罰學生的國家。所以本研究想先探討瑞典推動零體罰政策的過程,在看看國內相關的推動內容,試著比較瑞典與國內在實施零體罰政策的腳步上,是否有哪些異同之處,以利本研究之進行。


1979 年瑞典通過零體罰的立法,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立法禁止體罰學生的國家。其實,瑞典也經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將零體罰的觀念推廣讓全民接受,進而立法成功。


盧貞穎(2007)在報告中指出,聯合國秘書處受報計畫NGO顧問瓊恩都倫(Joan Durrant),是被國際肯定為「瑞典經驗」的首要專家,曾研究瑞典終止體罰的成功經驗,探究立法等措施如何改變社會對體罰的看法,並加以推廣。都倫教授指出,瑞典在1928年禁止中學體罰,那時瑞典教師將不使用體罰視為一種挑戰而非問題,經過一年的實驗期之後,學校們都同意不再需要以體罰作為管教學童的一種方式,而且教師們在後續的禁止體罰議題中,則成為倡導者的角色。這樣的情況,似乎與我國現有的狀況而言,是有一些差距的,雖然不能說,教師反對零體罰政策,但是,持保留或是懷疑態度的老師,為數仍不少,甚至仍有體罰的事件依舊會在媒體上呈現。


都倫教授的研究中也說明,那時,在校園中實行的零體罰教養方式,可以實際提供父母參考,而且教師也帶領父母及教育機構重新思考兒童學習的過程,讓他們瞭解確實可以透過非暴力的方式來教養兒童,體罰是不必要的。「我們通常會覺得,教師比較不容易贊成廢止體罰,但是,瑞典教師反而成為廢止體罰的倡導者,因為他們當時抱持著這樣的想法:『父母把孩子交給我們,我們每天的責任都無比重大,因此我們更應該用更有效的、非暴力的方式來教養兒童!』」都倫教授這麼說明。


1957年,瑞典政府決定修改刑法,使照護者施行體罰無法成為傷害罪的抗辯理由。不過,瑞典社會一開始並沒有很支持全面禁止體罰,但是瑞典政府抱持著「我們應該站在民意的前端,透過法律教育社會大眾」的態度,堅定執行新立法。接著在1960年代,除了學校之外,兒童照顧機構、感化院和觀護所的體罰都很快消弭了。瑞典法務部於1977年成立「兒童權利委員會」,主要目的是讓社會大眾瞭解兒童應擁有的權利。1978年,瑞典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清楚的聲明,指出包括父母、教育以及所有場域中,應禁止對兒童體罰。此聲明在1979年獲得國會中不分黨派的支持,以98%的贊成票通過,從此,瑞典全面禁止對兒童的體罰及羞辱。按照瑞典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獨立的個體及個人,應被尊重對待,不得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對待。」這條法令的通過,使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立法禁止體罰的國家。


二、國內發展過程


台灣的零體罰政策自民國90年台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校長會議,將「推動零體罰」列入議程,民國93年教育部贊成「零體罰」政策,台北市教育局召集高中小校長,簽署「零體罰」公約,將體罰視為反教育的行為,要求教師清處罰與體罰的分際,善盡輔導責任,保障與尊重學生之人權。立法院於951212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首度明文訂定禁止體罰,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修正案也清楚說明,教師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


以下所列,是我國推動零體罰政策的相關事件,如下:


897月教育部宣示:消除體罰,建立人身不受侵犯的學校。


901月台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校長會議,將「推動零體罰」列入議程。


915月台北市教育局重申零體罰政策。


9310月教育部長杜正勝在立法院質詢時,再度重申教育部禁止體罰的立場。


9312月教育部畫「推動零體罰運動」。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首創全國先例,與中小學校長舉行「零體罰總動員」簽署大會,公開宣示打造零體罰的教育環境,未來若有教師不當體罰學生,將被記大過,只要被記兩次大過,教師將被免職。


942月教育部在全國局長會議中,要求各縣市比照台北市實施零體罰政策,並將「為孩子營造一個友善的校園」列為重要施政目標。


943月彰化縣教育局招集校長代表、教師代表簽署零體罰公約。


945月屏東縣教育局宣佈推動零體罰政策。


946月台北市教師會公佈體罰民調:64.5%的家長,支持或非常支持「零體罰」,但台北市教育局宣佈零體罰政策不變。


9411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再度就管碧玲等三十四名立法委員所提的「零體罰」觀念,列入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修正條文,進行審查,但出席立委因對「體罰的定義」及「體罰強度」等看法沒有共識,「零體罰修正條文」仍然未能正式過關,留待下次再行審議。


9412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次就「教育基本法」中關體罰的第8條與第15條修正條文進行審查。


955月人本教育基金會拜會立法委員,提出最新版本的禁止體罰說帖,希望立委能儘速通過修正案,讓臺灣成為立法禁止體罰的國家。


959月青年國是會議全國會議中,在「青年與教育:我們需要怎樣的學校」議題上,不少青年表達反對體罰的立場,更呼籲政府「建立一個不打小孩的國家」。為使零體罰觀念深入校園,二十一世紀教育協會已獲得全國二十五縣市長簽署「愛的校園,不再憂鬱,只要鼓勵,不要暴力」簽署書,除了要求各縣市公布處理不當體罰的服務專線外,還將到各縣市舉辦「愛的校園零體罰研討會」。


951212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文修正案,為臺灣開啟教育場所零體罰的新紀元,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立法禁止學校體罰的國家之


951227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修正後公布,修正內容係將第8條第2項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第15條則修正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96622教育部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並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由上述列舉的事件,研究者發現,將零體罰政策列入議程的,始於民國90年台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校長會議中。民國93年,台北市教育局更有大動作,召集高中小校長舉行「零體罰總動員」簽署大會,公開宣示打造零體罰的教育環境,強調未來如有教師不當體罰學生將被記大過,而只要被記兩次大過,教師將被免職,此一宣誓代表著政策將嚴格執行,當然也令教育現場的教師受到影響。民國942月更將零體罰政策的推動,進階為「為孩子營造一個友善的校園」的施政目標,之後,歷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審議,再加上學者及民間團體的奔走與鼓吹,終於在951212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並於1227公佈修正內容:第8條第2項指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第15條指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而依據此修正案的通過,教育部更於96622公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劃,其中對違法之處罰類型表列出來,以利教師參照,茲表列如下: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除將違法之處罰方式列出來之外,也因應推動正向管教計劃,列出適當正向管教之舉例說明,如下表所列: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起來幫助你。」


二、「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一、「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一、「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教師對零體罰政策的態度


由上述所列零體罰的意涵與演變過程之後,研究者要關心的是教師們所採取的因應態度。首先想提出教師們對被視為「零體罰政策」的配套措施的其中幾項規定的疑惑,例如:


一、        在違法處罰之類型中,「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舉出的項目部份,如交互蹲跳、半蹲,蛙跳,兔跳等,在老師的認定上,似乎有所爭議。教師當然知道,這是排除體育課體能訓練的部份,其實對某些學生而言,他們就是有過多的體能,就因與其他同學不同,所以必須使用不同的方式來教育,為了不使其干擾別的同學,耗其體能,鍛鍊其筋骨,在客觀認定不傷害身體的情況下,似乎是一種正確的「因材施教」之處分,若稱其為處罰或是體罰,對教師的管教與輔導策略而言,似乎太過沉重。只是身體是否受傷,常常卻是主觀的認定。


二、        在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的例示中,研究者身為教師,常與同事討論,這些舉例的正向管教措施,看起來非常人性化,也似乎能與同學拉近關係,但是似乎過於理想,研究者與同事討論後都有同樣的感覺,且認為究竟有多少孩子能真正聽進這些語言而接受這些正向管教措施,而且在處理班級事務常是需要非常搶時間的,教師如何能在授課的當時,花這麼多的時間與同學說明這麼多事情,這些正向管教措施,依研究者認為如果是個案,利用別的時間或許較能達到效果,但是以上的例示,有些似乎是發生在課堂上的,若不能即時處理,真會影響到班上多數同學的學習權利。


三、        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所列舉的一般管教措施中,教師得採取的管教措施列舉項目中,有所謂「要求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教師多能知道通常不會完成作業或工作的,似乎是常犯者,且多是累積許多各科都有,那麼教師如何能再利用多餘時間令其完成呢?又有所謂「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之外之活動」,對於這項教師對於正式課程的觀點有些差距,所以處理起來又有模糊地帶,因為若所有學校規範的活動皆應屬正式課程,那麼正式課程以外的話究竟是什麼呢?又有所謂「要求靜坐反省」,真不知執行時是要交由誰監督,因為將受處罰的學生是否能夠自己「靜坐反省」,可能是個很大的挑戰,有所謂「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如同「要求靜坐反省」所產生的問題一樣,而且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若站立10分鐘,學生就累倒了,那麼教師雖然依法施行,但似乎也逃不過社會輿論的指責,或是媒體的爭相報導,當然更要接受家長對此管教行為的質疑。


一般說來,大多數的教育人員都能同意:正向管教與輔導是比較屬於長期付出才能有效果的方式,以目前的班級人數與學校人員編制而言,企求所有在教育第一線的老師或是兼行政的老師,皆能完全施行正向管教就能達到管教效果的話,那可能會如「緣木求魚」一般,是一種很難達到的理想。因為只為了班上一、二個或是更多個需要特別管教的學生,老師及行政人員就需要付出許多心力才可能使其往正向發展,而能有管教的效果,但是同一時間,班上的其餘同學該如何呢?畢竟大家都有學習的權利,不能因為少數人,卻反過來剝奪了多數人的受教權利,若將這樣的正向管教方式用在需要及時處理的班級事務時,真的是對的嗎?


其實,從媒體的報導來看,尤其是當有體罰事件發生時,多數媒體所用的播報方式,或是使用的文字、語氣,大多是認為:老師只會體罰,老師最愛體罰…,這樣的意念總內含於報導之中,當然也影響了許多社會大眾,如果再加上教育官員的配合說明,那更是如此了。因為在零體罰政策實施之後,教育官員幾乎有了共同的答案,就是,只要有體罰事件發生,就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就能馬上緩和媒體與社會大眾的疑慮,似乎也比較不需要或用去交待這些體罰事件背後的成因,而或許有些案例會繼續深入探討,但是媒體、社會上,已經不會在意這些後續的事了(縱使這些後續的事,可能對教育而言,才是最重要的一環)。這樣的應對方式,對教育第一線的教師而言,真是情何以堪。


教師真的只會體罰或是最愛體罰嗎?多數研究的結果,與媒體的報導方式似乎是有所不同的,尤其是在零體罰政策實施之後,人本教育基金會2007年校園體罰問卷結果分析指出:


2007年的體罰率是52.8%,比起2005年的64%,很明顯是下降了。假使我們將罰站不計入體罰,包括十分鐘以內與十分鐘以上的皆不計入,那麼2007年的體罰率將驟降為39.7%,比起2005年的62.8%大幅下降了23.1%


其實,或許某些老師認同零體罰政策,但是,並不代表這些老師就只會用體罰的方式來管教學生而已,可能只是這些老師不得不的最後選擇。由此觀之,若是以「體罰」的施行,就認定老師是沒有專業的話,或許又過於淺見了,反過來說,可能就是基於教育專業的判定,這些教師才決定以體罰的方式來管教學生的。


多數的研究也指出,贊成體罰的看法中,多認為體罰能帶來短期最有效的管教效果,至於對長時間的管教是否有效,其實還仍是見仁見智,有待討論的。所以,為何體罰仍會偶發的產生,不難理解其原因,畢竟,教師在面對班上近二、三十位的學生時(以前甚至多達五、六十位),在無法即時維持因少數學生的不當行為(例如一直騷擾其餘同學上課,或是一直無理的大聲吵鬧,或是一直不受規勸的在上課期間任意在教室走動…)所造成的教室失序時,使用「體罰」可能可以馬上解決問題,並使教室能快速進入學習狀態中,而如果使用正向管教來處理相同狀況時,或許會耗上一段不算短的時間,而且可能在問題尚未處理完畢時,就聽到下課鐘聲響起,不僅問題不能解決,更可能讓教室失序的情形繼續延續下去。


體罰行為的起因,有人認為「升學主義」是很大的幫兇之一,或許真的如此,因「升學主義」而引發體罰行為的機率不算小,但是研究者不禁要問:「升學主義真的不好嗎?」上位者為了對抗升學主義,花了多少心力去設計許多教育政策,從近代頻繁的教改政策的施行,可以看到耗費許多社會成本的過程,包括九年一貫、多元入學方案,廣設大學…等,實行至今已多年,但看到的成果卻是「升學主義」似乎未見消失,仍舊屹立不搖,若磐石。試問:九年一貫、多元入學方案,有讓補習班減少或補習教育事業蕭條嗎?多元入學方案與廣設大學的政策有減低家長、學生對所謂「明星學校」的憧憬嗎?答案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並沒有如政策所預期的效果。也因為如此,為了能有好成績,所以教室的學習行為不容紊亂,為了維持教室內學習行為能持續進行,加強管教策略似乎也成了更重要的一環,而為了即時有效的實行管教策略,對「零體罰政策」的立法施行,不免就讓第一線的教師產生更多的疑惑。


關於零體罰政策,教育基本法於961227公佈修正案之後,是正式的施行了,也提出了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提出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也積極推動正向管教的方針,明列了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也對管教、處罰、體罰做了相當程度上的解釋,然而,體罰真的完全消失了嗎?我們可以看看下列的案例:


案例


台中一所國中驚傳老師體罰,五名國二學生因為下課時間,沒有打掃,老師一氣之下,罰他們起立蹲下一百下,女學生邊做邊喘,事後全身痠痛,幾乎快無法走路,家屬氣炸了,而學校也緊急調查,坦承老師體罰過當,校方將交由教評會處理。


案例二:


台北市某國小有小學生,被老師多次在聯絡簿上反映表現不佳,家長委婉希望老師協助學生調整。沒想到這名小學生,竟在隔天,被老師當著所有同學的面羞辱,甚至還要求學生要自打巴掌。家長偷偷在孩子書包,放了錄音筆,錄下了老師的不當言詞,不僅罵學生白目,甚至家長還向其他學生求證,這位老師會要學生自己打10下或20下耳光,甚至如果出手不夠重、還被要求重打,現在這名小同學已經開始逃避上學。校方表示,學校已經召開校內考評會,不過多數考評委員覺得老師這樣的管教,並沒有失當,已經被校長退回再議。


案例


台北市某國中發生訓導主任為了管教周會上講話的學生,怒37年級男學生,每人各1個巴掌。學校召開考績會,對這名巴掌的主任記書面警告,不過台北市教育局要求學校重審,最後改處分這名訓導主任記過1次。這名訓導主任是在上週一周會時間,因為學生在台下講話,這名訓導主任口頭制止,學生不聽,之後他錯把現場音樂聲,以為是學生手機鈴響,問了一句「誰的手機響了?」沒想到竟被學生嘲笑,訓導主任一時情緒失控,打了3名男學生各1個巴掌。對於學校發生訓導主任不當體罰,校長說這名老師任教十多年來,教學很認真,第一次發生這樣不當體罰事件。


案例四:


台北市某國小傳出老師不當體罰事件,有小二學童因為相互嬉鬧玩耍、碰觸生殖器,結果被男導師連續打好幾個巴掌,還拉扯耳朵拖行,造成男童臉頰紅腫青。對於發生老師不當管教事件,校方已召開教評會,記小過一次,並依教師法啟動「不適老師」機制,針對這名男導師進行2個月的輔導和觀察期。教育部表示,依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老師如果經輔導改善沒成效,最嚴重可能被解聘。


案例五:


台北縣某國小一名五年級學童,因為上課吵鬧,被老師罰面壁上課,就坐在與黑板平行的地方,和其他同學分開坐,直到上週五媽媽到學校參加母會才發現這件事。被孤立長達三個星期,被體罰的學童自尊心受損,週二請假沒來學校,家長堅持要轉學。而事件傳出後,同一班級還有多位家長向縣議員反應,孩子也遭老師體罰,甚至被摑耳光。被控體罰的老師,是這班級的導師,已經有34年的教學經驗,一直受到家長肯定,這次傳出不當管教,學校已介入調查。


案例六:


台中縣某國小家長指控教師罰學生跪寫考卷,拿垃圾丟進學生書包、餐盒,不寫功課的男生罰戴女生帽子,把向校長檢舉的學生列為「黑名單」。家長表示,已把小孩轉走,但受不了老師如此羞辱孩子,決定公諸於世。該名教師曾獲台中縣政府表揚為「優良教師」,他表示如有過當願意馬上修正,校長則說,家長應該是誤解,他曾詢問過學生都說:「沒看到」,但認為老師應調整管教方式,不過肯定這名教師「真的很認真」。


   由上述的案例看來,並非實施體罰的教師,真的是「不適任教師」,而且上述有些教師更是學校同仁或是家長們心中最優秀的教師之一,也有曾經獲得上級表揚的「優良教師」。所以,若是不問緣由,逕自啟動「不適任教師」相關機制來對待這些教師,對同屬教育界的份子而言,還真是令人感到氣餒與心傷難過,也很難認同,只是,法令就是如此要求。


由上述論點看來,教師對「零體罰政策」的理想,應是抱持著正面的看法,只是對執行面上或配套措施上,仍存在很大的疑慮,認為仍有調整與修正的空間,所以在對「零體罰政策」態度上,部分教師並不能完全認同。



結語


零體罰政策的公佈,使台灣加入世界零體罰國家的行列之中,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顯示出國內對人權教育的重視,也重視學生應有的教育權,更達成與國際接軌的目的,確實是向前跨進了一大步。不過,在零體罰政策實施之後,之所以仍會產生一些偶發的體罰事件,可能是在觀念的澄清,或是範例的說明上有其不足的地方,所以確實有必要再加強觀念的建立與澄清、政策宣導的有效性。


當然,一個法案或是一條法令的通過,並不代表真正能根絕該法案或法令所限制之違法事件的產生,但是,卻有向世人宣告表達重視的立場,也藉此希望達到預期的嚇阻效果,「零體罰政策」的公佈也是如此。由體罰事件發生的百分比已大幅下降來看,可以同意「零體罰政策」已對教育現場的相關人員產生一定的嚇阻效力,但是,要真正達到零體罰的標的,其實還有賴整個社會在這個觀念上的認同。當然,身為教育第一線的教師是責無旁貸的,絕無法將此政策完全拒於門外,而對在上位者而言,也不能只是認為用法令已經公佈為理由,只要依法行事就罷了,而社會大眾也不能僅是一味的斥責施罰的教育人員,卻不去探討背後真正顯露出來的問題,畢竟,教育是屬於大家的事,今天教育的好,日後就沒煩惱。


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育這件百年大計,若因「零體罰政策」的實施,卻造成教育現場的學生學習成效彰、教師教學卻因擔心而失去應有的熱忱與活力的話,那麼就應該要儘早稍停一下,誠心檢討與面對現有狀況,應該是很重要的一環。


有理想,是一件棒的事,但是,現實面與執行面的真正落實,可能是更重要的話題,所以期待整個社會一起共同用客觀的心與眼界,來面對這一個重要的議題,畢竟大家都想為教育下一代盡一份心力,以期培養出更優秀的下一代,使他們長得更好、學得更憂、飛得更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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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零體罰」政策的內涵和行程背景為何?並請依學理和實務的觀點加以評論。

【題目】教育部「零體罰」政策的內涵和行程背景為何?並請依學理和實務的觀點加以評論。


【參考解答】


一、前言


愛之深責之切、不打不成器這耳熟能想的傳統俗語,讓體罰一直被延用於現代的教育場景,致使輔導與管教的意義與價值,被窄化也被簡化、物化。鑑於校園中時有所聞的體罰事件,立法院已經立法通過禁止體罰,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營造校園成為零體罰的友善校園環境是當前校園領導的重要課題。


二、零體罰的立法意涵


(一)人權的重視: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禁止體罰明訂入法,「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 以輔導代替: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明定「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 教育的責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亦明訂教師不得體罰學生,若違反可依不適任敎師之處理流程辦理。


三、零體罰政策的學理依據


(一) 教育心理學觀點:體罰戕害學生之心生理,影響人格正常發展。


(二) 教育社會學觀點:體罰易標籤化學生,並產生文化再製現象,將體罰複製至週遭朋友及下一代。


(三) 人文主義觀點:每個人都應享有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學生為未成熟個體個更應受到保護。


四、 從教育實務觀點面對零體罰政策應有的教育理念


(一) 依法行政:教育基本法嚴禁體罰,有造成侵權、妨害自由、公然侮辱、傷害之虞。


(二) 積極宣導:學校取代家庭的功能,應建立專業的期待,有敎無類、因材施敎。


(三) 善用輔導:就教育學者容格、郭爾堡、皮亞傑認為兒童發展是階段性,應給予適當之學習、指導、修正。


(四) 愛的教育:六歲以後的孩子應減少體罰,有助於往後孩子健全人格之發展。


五、學校落實零體罰的具體策略


(一) 營造溫馨關懷的校園氣氛,倡導零體罰友善校園的共識。


1. 利用朝會宣導禁止體罰的法令規定,改變全校教職員禁止體罰的共識。


2 .組織「友善校園推行委員會」,全面推動友善校園實施計劃。


(二) 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專業知能,熟悉禁止體罰相關法令。


1. 辦理輔導與管教之相關研習,建立正確觀念及輔導策略。


2. 提供教師法律手冊,提昇教師法律素養。


(三) 提昇教師班級經營與教學技巧之能力。


1. 辦理教師效能訓練、同儕合作成長教學制,鼓勵教師以輔導代替管教,獎賞代替處罰。


2. 運用同儕視導、臨床視導,進行批判性、反省性教學,提升敎師專業輔導能力。


(三) 建立溝通管道多元化,申訴管道制度化。


1. 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建立公平、公正、公開、尊重的學生申訴管道。


2. 利用問卷、訪談、課程規劃,保障學生學習權,避免不當管教及受凌。


(四) 加強教學視導與教學輔導,避免敎師不當管教。


1. 採走動管進行教學視導與一般教學輔導,防患未然。


2. 主動關心教職員工,提供教師有效管教方式,怯除不當體罰。


(五) 落實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導引學生正常發展。


1. 邀請校內相關行政、教師、家長會、學生代表,擬訂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2. 運用專業、適切之輔導管教策略,導正學生次級文化及偏差行為。


(六) 營造溫馨感性的校園環境,營造無體罰的校園氛圍。


1. 營造優質的帶班模式,提供學生適性學習環境。


2. 形塑教師輔導專業分享文化,建構教師輔導專業社群。


(七) 落實親職教育,建立家長正確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


1. 利用家長日座談宣導禁止體罰的正確觀念。


2. 提供家長輔導知訊,協助家長與教師共赴零體罰輔導與管教學生的鵠的。


(八) 建立教師評鑑考核機制,對不當管教學生之教師列入年度考核依據,並檢討改進,實施追蹤輔導措施。


六、結語


體罰不僅造成學生身心受傷害,老師可能遭受行政、民法、刑法上的處分,因此,應協助教師提升專業素養及保障學生權益,營造校園成為「零體罰」、「零障礙」、「零侵害」的友善校園環境。


●本文改編自:北縣教育季刊96年9月第61期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教文(研) 099-006 號March 18, 2010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助理研究員 陳星貝
關鍵字: 體罰 教育基本法 教師道德素養
壹、前言
        自1945年以來,教育主管機關不斷宣導禁止體罰的規定,但體罰事件仍屢屢成為新聞焦點,近年來少子化現象,更多家長非常重視這個議題,也因此眾多團體要求落實零體罰。因而在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的12月27日總統公佈教育基本法的「校園零體罰條款」修法,明確制定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除此之外,國家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申訴管道,我國也因此成為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貳、體罰的定義
        「體罰」一詞,定義相當模糊,體罰的範圍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定義,狹義的定義在「身體上」的疼痛;廣義的體罰解釋,則涵蓋了「身體」及「心理」的疼痛及疲累。吳清基表示,體罰有二種:「一種是身體上的體罰,指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棒將學生打傷;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指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體罰不等於管教,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度罰跑操場、留校察看等屬於合理的管教範圍。」
 
參、我國實施零體罰政策環境與背景
        零體罰政策之制定與形成,深受環境與相關背景因素的影響,尤其像國際觀、社會價值觀等的影響因素。茲分析「零體罰」推行之主要環境與背景因素如下:
一、國際觀
        學生人權之維護,已經成為一項各國努力追求的教育目標,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設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禁止教師體罰,因為人們逐漸體認到體罰在教學上弊多於利。數據顯示,目前已有一百多個國家明文以法律禁止學校體罰,其中不止只有先進國家, 還涵蓋極權專制的俄羅斯與中國。立法改造不合時宜的文化,是一個國家對兒童人權維護的表現。
 
二、社會價值觀
        我們社會相信不打不成器的體罰教養觀,與西方世界篤信人性本惡,以鞭打教育塑造個體行為的論點極為相似。但西方社會經過了數百年人權提升的洗禮,整體的教育觀從以嚴厲體罰的管教方式為主,漸漸朝向熱愛兒童的主張, 並提出了以兒童為中心的教育觀和尊重兒童本性的教學法,來取代「灌輸」和「強迫」的傳統教育。強調人性的本質應是重視獎賞多過懲罰,嚴厲的懲罰方式雖能立即有效的使不當行為短暫停止,卻無法達到持續改善之成效。雖然體罰的教養觀在西方社會曾是根深蒂固,直到現今他們轉而相信只有以人為本和「尊重人」的教育,才能培育出會重視自己與尊重別人的新世代人類。


        中國在過去家父長制時代,社會價值觀認為,「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教不嚴,師之惰」、「玉不琢,不成器」、「愛之深、責之切」;若從今日積極人權的觀點來看,不論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甚至心理都有難以撫平的創傷,隨著社會的價值觀改變,讓實施體罰的教育工作者受到相當多的批判,畢竟尊重人權已經是現今社會共同的體認。
 
肆、問題與建議
        校園體罰事件的產生,絕對是有其歷史背景和環境需求,然而,學生主體意識愈來愈受到重視,教育發展也應隨著趨勢變化,教師以專業方式處理學生問題,取代原本的體罰。為了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未來應該從人員的觀念、制度的建立,以及學校文化的改善等方面着手。
(一)教育主管機關應釐清體罰定義及管教界線 :
        「教育基本法」條訂第8條第2項條文並未明確定義體罰與管教的法律意義,一方面為免引起爭議,另一方面為了建立完整的學生輔導與管教機制以避免教師因無法體罰而改採消極的方式來管教學生。管教與體罰在於性質不同,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管教是一種受教的方式,其方法有百百種,其中一種為體罰。字面上管教與體罰容易區辨,在實際認定上確有相當程度的困難性,是需要由教育部統一界定界較為中立。
(二)加強校園人權觀念提昇,強化教師道德素養
        目前部分教育從事人員仍相信傳統「不打不成器」的價值以及體罰的效力,因為體罰確實能有效嚇阻的不當行為的發生。所以,要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首要工作乃是透過各種機會,宣導零體罰政策的意義和做法,以及加強學校人員研習,慢慢改變學校人員體罰觀念,以其他軟性的開導方式取代體罰的嚇阻,若一位教師有良好的班級經營知能,會運用各種班級經營的技巧和方法,不僅學生違規行為減少,而且亦不會採行體罰的手段,學生自然而然地享受學習的樂趣。未來教育工作者應該以建立「零體罰」校園,作為指標,對於改善校園學生人權,才能有更積極的作用。
(三)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問題準則
        教學主管機關除了界定管教與體罰的定義,更應該制定一個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標準作業程序,此準則可包括學生問題行為的產生、處理的方式、支援系統、事後評估與追蹤等步驟,一旦學生問題行為發生時,教師就能按照準則採取合適的處理方式。教師之所以採用體罰往往是因為此方法是最快速的解決方式,但最快的方式確未必是最佳的處理方式,長時間師生關係緊張的狀態或是學生家長與教師的關係對立,將不利於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所以,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實有其教育的必要性。
(四)開闢多元管道傾聽師生的情緒反應
        教師為維持上課正常運作,採行適當管教是必要的,但是不當的體罰,將會損及學生權益。教師管教學生,並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基本上,教師處理學生問題時,必須考慮學生犯錯的動機及方式,並思考所採取的方式,對於學生可能產生何種後果。教師處理學生問題行為,流於情緒化或情緒失控時,很容易造成師生彼此的傷害,所以教師情緒管理是很重要的。當學生與教師的意見不同時,應有其他的管道使雙方的意見都能獲得適當的抒發與表達,才能減緩單方面情緒化的不當反映。


        一般而言,學校文化是由言教、身教、制教、境教所組合而成的氣氛和行為表現。這種文化的快速感染力,對於學生的學習和行為影響相當深遠,在一所關懷尊重校園文化,學生耳濡目染,彼此相互關心,違規行為較少發生;反之,在一所混亂失序校園文化,必是充滿着暴戾之氣,學生違規行為接連不斷。所以,學校領導者和教師應該同心協力共同營造「善解包容」、「尊重感恩」的校園文化,進而成為溫馨友善校園環境,相信體罰情事就不容易產生。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原文: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7195


性別平等教育法













名  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6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 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14-1 條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15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
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 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 18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 19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第 20 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
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
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 2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第 26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 28 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第 29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第 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
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 3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
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 32 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 33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第 34 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第 35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