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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教文(研) 099-006 號March 18, 2010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助理研究員 陳星貝
關鍵字: 體罰 教育基本法 教師道德素養
壹、前言
        自1945年以來,教育主管機關不斷宣導禁止體罰的規定,但體罰事件仍屢屢成為新聞焦點,近年來少子化現象,更多家長非常重視這個議題,也因此眾多團體要求落實零體罰。因而在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的12月27日總統公佈教育基本法的「校園零體罰條款」修法,明確制定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除此之外,國家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申訴管道,我國也因此成為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貳、體罰的定義
        「體罰」一詞,定義相當模糊,體罰的範圍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定義,狹義的定義在「身體上」的疼痛;廣義的體罰解釋,則涵蓋了「身體」及「心理」的疼痛及疲累。吳清基表示,體罰有二種:「一種是身體上的體罰,指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棒將學生打傷;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指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體罰不等於管教,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度罰跑操場、留校察看等屬於合理的管教範圍。」
 
參、我國實施零體罰政策環境與背景
        零體罰政策之制定與形成,深受環境與相關背景因素的影響,尤其像國際觀、社會價值觀等的影響因素。茲分析「零體罰」推行之主要環境與背景因素如下:
一、國際觀
        學生人權之維護,已經成為一項各國努力追求的教育目標,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設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禁止教師體罰,因為人們逐漸體認到體罰在教學上弊多於利。數據顯示,目前已有一百多個國家明文以法律禁止學校體罰,其中不止只有先進國家, 還涵蓋極權專制的俄羅斯與中國。立法改造不合時宜的文化,是一個國家對兒童人權維護的表現。
 
二、社會價值觀
        我們社會相信不打不成器的體罰教養觀,與西方世界篤信人性本惡,以鞭打教育塑造個體行為的論點極為相似。但西方社會經過了數百年人權提升的洗禮,整體的教育觀從以嚴厲體罰的管教方式為主,漸漸朝向熱愛兒童的主張, 並提出了以兒童為中心的教育觀和尊重兒童本性的教學法,來取代「灌輸」和「強迫」的傳統教育。強調人性的本質應是重視獎賞多過懲罰,嚴厲的懲罰方式雖能立即有效的使不當行為短暫停止,卻無法達到持續改善之成效。雖然體罰的教養觀在西方社會曾是根深蒂固,直到現今他們轉而相信只有以人為本和「尊重人」的教育,才能培育出會重視自己與尊重別人的新世代人類。


        中國在過去家父長制時代,社會價值觀認為,「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教不嚴,師之惰」、「玉不琢,不成器」、「愛之深、責之切」;若從今日積極人權的觀點來看,不論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甚至心理都有難以撫平的創傷,隨著社會的價值觀改變,讓實施體罰的教育工作者受到相當多的批判,畢竟尊重人權已經是現今社會共同的體認。
 
肆、問題與建議
        校園體罰事件的產生,絕對是有其歷史背景和環境需求,然而,學生主體意識愈來愈受到重視,教育發展也應隨著趨勢變化,教師以專業方式處理學生問題,取代原本的體罰。為了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未來應該從人員的觀念、制度的建立,以及學校文化的改善等方面着手。
(一)教育主管機關應釐清體罰定義及管教界線 :
        「教育基本法」條訂第8條第2項條文並未明確定義體罰與管教的法律意義,一方面為免引起爭議,另一方面為了建立完整的學生輔導與管教機制以避免教師因無法體罰而改採消極的方式來管教學生。管教與體罰在於性質不同,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管教是一種受教的方式,其方法有百百種,其中一種為體罰。字面上管教與體罰容易區辨,在實際認定上確有相當程度的困難性,是需要由教育部統一界定界較為中立。
(二)加強校園人權觀念提昇,強化教師道德素養
        目前部分教育從事人員仍相信傳統「不打不成器」的價值以及體罰的效力,因為體罰確實能有效嚇阻的不當行為的發生。所以,要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首要工作乃是透過各種機會,宣導零體罰政策的意義和做法,以及加強學校人員研習,慢慢改變學校人員體罰觀念,以其他軟性的開導方式取代體罰的嚇阻,若一位教師有良好的班級經營知能,會運用各種班級經營的技巧和方法,不僅學生違規行為減少,而且亦不會採行體罰的手段,學生自然而然地享受學習的樂趣。未來教育工作者應該以建立「零體罰」校園,作為指標,對於改善校園學生人權,才能有更積極的作用。
(三)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問題準則
        教學主管機關除了界定管教與體罰的定義,更應該制定一個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標準作業程序,此準則可包括學生問題行為的產生、處理的方式、支援系統、事後評估與追蹤等步驟,一旦學生問題行為發生時,教師就能按照準則採取合適的處理方式。教師之所以採用體罰往往是因為此方法是最快速的解決方式,但最快的方式確未必是最佳的處理方式,長時間師生關係緊張的狀態或是學生家長與教師的關係對立,將不利於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所以,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實有其教育的必要性。
(四)開闢多元管道傾聽師生的情緒反應
        教師為維持上課正常運作,採行適當管教是必要的,但是不當的體罰,將會損及學生權益。教師管教學生,並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基本上,教師處理學生問題時,必須考慮學生犯錯的動機及方式,並思考所採取的方式,對於學生可能產生何種後果。教師處理學生問題行為,流於情緒化或情緒失控時,很容易造成師生彼此的傷害,所以教師情緒管理是很重要的。當學生與教師的意見不同時,應有其他的管道使雙方的意見都能獲得適當的抒發與表達,才能減緩單方面情緒化的不當反映。


        一般而言,學校文化是由言教、身教、制教、境教所組合而成的氣氛和行為表現。這種文化的快速感染力,對於學生的學習和行為影響相當深遠,在一所關懷尊重校園文化,學生耳濡目染,彼此相互關心,違規行為較少發生;反之,在一所混亂失序校園文化,必是充滿着暴戾之氣,學生違規行為接連不斷。所以,學校領導者和教師應該同心協力共同營造「善解包容」、「尊重感恩」的校園文化,進而成為溫馨友善校園環境,相信體罰情事就不容易產生。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原文: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7195


性別平等教育法













名  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6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 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14-1 條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15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
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 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 18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 19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第 20 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
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
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 2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第 26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 28 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第 29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第 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
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 3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
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 32 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 33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第 34 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第 35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2012年4月8日 星期日

免試比不出來 基北擬電腦抽籤

免試比不出來 基北擬電腦抽籤


NewTalk/ 2012/04/07




 




(中央社新北市6日電)


基北區3市陸續通過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作業要點草案,103學年度起採「3大項、5階段」,決定學生是否錄取,若仍分不出勝負,將以電腦抽籤。


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教審會近來陸續審查,確認103年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僅保留「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國中教育會考」3大項,項目是全國各招生區最少、最簡化的版本。


但基北區升學競爭極為激烈,教育界擔心部分明星高中,恐怕用完「3大項」仍篩選不出學生,必須以電腦抽籤,決定學生是否錄取。


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龔雅雯表示,項目應盡量簡化,才能讓學生正常學習,避免不必要的壓力。「3大項」是政策折衷的結果,足以滿足絕大部分學校的選才需求。


至於競爭激烈的明星高中,龔雅雯表示,若最後仍無法篩選出學生,就會以「電腦抽籤」的方式決定勝負,程式不是問題,但詳細作法還有待討論。到時基北區應會採統一填志願、聯合分發的方式,不會出現個別學校自行抽籤的情況。


根據基北區通過的草案,「3大項、5階段」比序方式,第一比序為「3大項」加總的總分,其次依序是「多元學習表現」、「會考成績」、「志願序」、「電腦抽籤」。其中第三比序「會考成績」,依序比總分、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作文。


教育部長蔣偉寧日前曾公開表示,希望各招生區將會考列為最後選項,但基北區卻將「會考」列在「志願序」之前。新北市教育局中教科長李明芳解釋,畢竟第一志願只有一個,若將「志願序」放在「會考」之前,會太早定生死,造成表現較好的學生,因志願序的關係被好幾個學校刷掉,無法讓人心服口服。


李明芳說,各方討論後,認為「志願序」的分數既然已是第一階段的總分的一部分,擁有一定的影響力,就不需要放在太前面的比序,列在「會考」之後較合理。




2012年4月7日 星期六

達人經/先養後殺?不用蚊香殺蟲劑 蚊子絕子絕孫!

達人經/先養後殺?不用蚊香殺蟲劑 蚊子絕子絕孫!


NOWnews/ 2012/04/05




 




記者謝禮仲/宜蘭報導‧攝影 

天氣相對春天來得穩定的夏天即將逐漸接近,每到那個時節,政府也要開始宣導「清除家中積水容器,避免蚊子滋生,預防登革熱......」,我們也已經習慣了這樣的家戶清潔概念,然而,在宜蘭,卻有一個人,不但不「清除容器積水」,反而做了200多個積水容器,他說:「要殺蚊子,必須先養蚊子」,而且,蚊子還真的減少了!


這個地方位於宜蘭冬山鄉最南邊山坳處的三富農場,農場的東邊與南邊,被仁山植物園包圍,背倚著廣大而不虞被開發更動的林區,環境相當原始天然。然而,深處山林間,加上宜蘭多雨潮濕的氣候,惱人的蚊子無可避免,但說也奇怪,坐在三富農場的露天庭園,非但不用像多數地方,要在桌椅底下擺蚊香,而且,穿短褲短裙,也毋需擔心蚊子的攻擊。


農場主人徐文良說,「人家來這裡是想呼吸新鮮空氣,不是來被蚊香嗆」,「以前,只要噴過藥,蚊子就沒了,但撐不了兩個禮拜,蚊子又多起來了,這實在是很困擾的問題」,喜愛大自然觀察、愛動腦筋的他,在一次自然觀察中,找到了徹底解決之道。


大約是十幾年前了,徐文良用來觀察地下蟲的魚缸,因為降雨積水,積聚了許多蝌蚪,高興沒多久,水中聚集了比蝌蚪數量多得多的孑孓,等到它們「長大」,不就是恐怖的「蚊子大軍」?


在水中摻入肥皂粉或漂白水,據說可以殺孑孓,但,那不是連蝌蚪、水中有益的生物,通通都殺光?把水倒掉呢?結果一樣!更何況,園區山林間,許多地方都有可能積水,偌大範圍,積水怎麼清得完?


既然積水清不完,清除積水也不是最有效的「滅蚊大法」,而蚊子喜歡在積水環境中產卵,那麼趁孑孓還沒來得及長大,就把它們消滅殆盡,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嗎?


就是這樣的「靈光一閃」,徐文良想到了自創的「滅蚊大法」。他不再費心費費工地清除容器積水,反而製造蚊子喜歡的積水環境,吸引它們前來產卵,同時,在容器內放入俗稱「大肚魚」的小魚,只要水中有孑孓,小魚就會把它們吃光光,孑孓來不及長大,就葬身小魚肚,又哪來的蚊子呢?


這個理論想起來有道理,實際試驗之後,也確實行得通。雖然山中的蚊子多不勝數,也不盡然都會跑到他設置的容器中產卵,但基於蚊子的習性,「總有一天等到你」,只要來產卵,肯定「絕子絕孫」!就用時間來跟蚊子長期作戰。


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驗,這所謂的「蚊子陷阱」果真發生效用,不僅裡面的小生物、小魚兒快樂生活其中,園區內的蚊子數量真的減少了!


以一般的儲水容器積水引誘蚊子產卵固然沒錯,但容器內的水需要經常更換,否則,水中的氧氣不足,魚養不活,殺蚊的效果也沒了。園區那麼大,需要設置的積水容器那麼多,要一個個的換水,太費時費工,如果能讓水自動更換,問題不就解決了?


愛動腦的徐文良於是發明了「第二代的蚊子陷阱」。


他說,其實道理很簡單,就是利用「連通管原理」,徐文良在原有的積水桶旁,加裝一根比桶緣高度低約3公分的管子,在底部兩相連通,只要遇到下雨就能自動進行換水。


因為,桶內的蓄水一旦增加,高過於連通管的高度,水就先從連通管流出,「上面收多少,底下就流出多少」,即使下大雨也不怕,而且,這樣的換水過程,是將積水桶底部的水先透過連通管流出,得以保持容器內的水「生生不息」。


第二代蚊子陷阱透過簡單的設計,已經是「一潭活水」,裡面長了藻類等植物,魚有食物吃,活得健康,消滅孑孓的成效也與日激增。


徐文良說,「政府用的方式是防堵,只能治標,不能治本」,二代蚊子陷阱的成效,隨著時間累積,越來越顯著。「當然不可能把園區內的蚊子都殺光,但數量的確減少很多,至少在紫屋森林咖啡等戶外休憩區,蚊子就幾乎不見蹤跡,連小黑蚊也沒有」,談到這裡,徐文良露出自信的喜悅。


曾經有學校來到三富農場參觀,校長看到這樣的設計,感到相當有興趣,那位校長說,他們在學校裡種了許多「驅蚊植物」,但似乎效果不彰;徐文良的理解是,植物需要生長在有陽光照射的地方,但蚊子偏偏喜歡陰暗潮濕的環境,驅蚊效果打折扣,或許是這個原因吧。


這種另類的「養蚊再殺蚊」的創意,透過休閒農業協會幾年來前往東南亞國家推廣台灣休閒農業的機會,也傳遞到那些國家,聽聞者無不躍躍欲試;徐文良說,最近還有馬來西亞、加勒比海國家來農場參觀學習,「二代蚊子陷阱」就是重點之一。


對於這種經過實驗具有實效的「養蚊再殺蚊」的創意,徐文良感到相當自豪,也非常願意與人分享,曾有人問他要不要去申請專利,他笑笑說:「這種方式不需要花費大錢,卻真的有效,只要有人願意學,我都願意免費教,希望的就是大家都能用更環保更有效的方法滅蚊,一起創造更優質的生活環境」。


他再度強調,這種方式得注意「蚊子陷阱」設置的地方,陰涼陰暗的地方最好,但樟樹下卻不適合,此外,時間越長、桶子設置的密度越高,滅蚊的效果越好。




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小心人才閉關 星副總理:勿重演台灣故事

小心人才閉關 星副總理:勿重演台灣故事


聯合新聞網/ 2012/04/06




 




新加坡副總理尚達曼四日指出,新加坡如果也阻止外國人才進入,將重演「台灣故事」(Taiwan story),喪失在全球的競爭優勢。


新加坡「聯合早報」及「海峽時報」五日報導,副總理兼財政暨人力部長尚達曼四日在新加坡國立大學學生政治聯盟舉辦的論壇上說,新加坡對外國人才需持開放態度,否則就會像其他國家一樣,面對人才流失的問題,最後導致國民名目所得下降。


尚達曼引述一項針對台灣人才移動所做的調查表示,台灣人平均薪資下降,原因在於台灣對於外國人才採閉關政策。同時台灣最優秀且最聰明的人才正移往國外,尤其是大陸,以及美國和其他國家。新加坡大學東亞研究所的調查發現,台灣人過去十多年的平均名目所得增長有限;如果再加入通膨因素,實質所得更大幅減少。


尚達曼強調,許多新加坡人希望在頂尖企業、有競爭力的團隊中工作,越來越多新加坡頂尖人才也移到海外工作。「若不提供機會讓新加坡的企業擁有世界級的競爭力,並讓國人在最好的團隊中工作,將會失去更多的人才,跟台灣的處境相同。」


會中一名卅歲的男子提問,有許多外籍的大學畢業生在新加坡以低薪求職,相對壓迫到本國畢業生的薪資。尚達曼回答,新加坡將維持開放,在經濟上就能有傑出的表現。阻止外國人才會讓國家失去競爭力,結果只會弄巧成拙。


尚達曼解釋,新加坡的經濟屬於全球市場的一部分,並與其他經濟體爭食全球的大餅。因此「即便國內沒有外國人,我們仍要在其他地方與外國人競爭。問題在於如何強化新加坡的團隊,來讓新加坡人受益。」


中華民國駐新加坡代表處官員表示,將把尚達曼的相關評論回報給國內研究。 編譯陳韻涵/報導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1學期換9老師 學生、家長無所適從

1學期換9老師 學生、家長無所適從


TVBS/ 2012/03/30



這種狀況,真的讓學生及家長無所適從!新竹某國小的一個五年級班級,光這學期就換了9個老師,因為原本的女導師請長假,而教育部規定臨時代課老師,只能代3個月,導致班導師一直換人,讓家長很不安,擔心孩子教育受影響。 好不容易終於有代課老師,穩定帶領班級,學校卻又發公告,老師臨盆即將請假,又得找別的老師代課,讓家長及學生實在受不了,因為這個班級一學期內,就連換9個老師,未免太誇張。


 


家長:「孩子要一直適應不同的老師。」記者:「那適應不良會怎樣?」家長:「會影響他的課業啊。」家長:「一般換應該不會這麼頻繁。」


 


學校主任還開玩笑,集滿10個老師,就請全班吃糖,讓這班五年級學生很傻眼,而原因是原本的女導師,因為家庭因素請長假,就得請代課老師,但不是不適應,上一天就落跑,就是教滿3個月的代課時間,就得離開換人,校方表示,他們也很無奈。


 


校長黃美鴻:「因為是人有很多的一個變數,我們不可預期的,以至於讓代課老師無法久留,那沒辦法久留是老師自由的意志,所以讓這一班我們是很無奈的,不斷地有這樣的更替。」


 


因為3個月以上的長期代課老師,規定必須公開徵選,但老師們寧可去考即將招考的正式教師資格,因此沒人願意來當代課老師,只好一換再換,校方表示,不斷找老師以及和家長溝通,他們也是疲於奔命,目前已經找到一位穩定的代課老師,只是老師不斷更換,學生無所適從,受教品質恐怕大受影響。




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十二年國教若不成功 教長蔣偉寧:我就是「罪人」!

十二年國教若不成功 教長蔣偉寧:我就是「罪人」! 


NOWnews/ 2012/03/24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十二年國教議題」持續延燒,教育部長蔣偉寧在今(24日)天的十二年國教人才培育規畫座談中明確表示,他說:「如果十二年國教不能提升國家競爭力,我就是罪人」。蔣偉寧並坦言,台灣確實出現人才斷層,雖然十二年國教不是萬靈丹,卻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契機。


稍後台北市教育局局長丁亞雯報告北市十二年國教規畫時也說,「十二年國教做不好,我也是罪人」。


蔣偉寧表示,十二年國教有兩大目標,一是提升國家競爭力,一是成就每個小孩。他強調,未來若還有孩子沒有適應性發展,能否支撐我們退休都是問題。


蔣偉寧指出,他是四年六班 (46年次)、九年國教的第二屆學生,他的年代一年有40幾萬畢業生,但只有2萬人、頂尖的5%可讀大學;現在不念大學的變成少數,但壓力仍沒紓解,教育確實還有改善空間,十二年國教或許是個契機。


蔣偉寧在致詞時還提到,自己去年和大學校長到美國參訪,發現美國長春藤等名校中,30到40歲的教師沒有台灣畢業的;要讓學生有競爭力,人文素養、專業能力等都要從小培養,十二年國教要培養學生多元智慧和競爭力,希望能把十二年國教做好。


他接著說,如果十二年國教,台灣的競爭力還拉不上來,「我就是… 我就是… 」他一時語塞,坐在台下的台北市教育局長丁亞雯大聲說出「罪人」兩字。蔣偉寧低調說,「這兩個字很強烈,但是啦,是這個意思。」


「十二年國教人才培育規畫」座談會,是由台大等五所大學師培中心主辦、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協辦,上午在台大舉辦,吸引數百人參加,主辦單位另闢視訊會場讓擠不進會場的家長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