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團購物沒佣金 導遊提告勝訴
2011/07/21 14:36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1名導遊帶團出遊,不滿團員消費新台幣600多萬元,旅行社卻未依約付她10%佣金而提告。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雙方有約定,導遊抽佣應是業界習慣,判旅行社應付61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楊姓導遊在去年5月12日到19日在百昱旅行社擔任導遊時,帶領1個陸客觀光團在台旅遊,楊女主張,當時與旅行社約定,若旅客在商家消費,可抽10%的佣金。
楊女主張,帶團的8天內,團員消費617萬多元,陸客光是在台東買珊瑚就花了232萬多元,旅行社卻沒有給她佣金,只給付每天1500元的導遊費,她因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旅行社給付佣金61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旅行社主張,與導遊間沒有約定給付佣金比例,但法官根據楊女提供的簡訊,發現楊女帶團期間,各商家都會將團員購物金額發送簡訊給她,其中更有商家在簡訊中載明「佣金回公司領」,法官認定商家與旅行社及楊女間有佣金約定。
此外,法官並根據旅行社傳真給導遊的執行工作費用單據,發現楊女在同年3月間帶另團出遊,旅行社就曾支付佣金,且楊先前在其他旅行社擔任導遊也都有抽佣,證明旅客在商家購物後,旅行社應給付導遊佣金符合旅行業界的商業習慣,判決旅行社應支付楊姓導遊61萬多元的佣金,全案可上訴。10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