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算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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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教師對「零體罰政策」態度的探討

教師對「零體罰政策」態度的探討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學習領域教學碩士班研究生侯政彰http://society.nhu.edu.tw/e-j/90/16.htm壹 緒論教育基本法於96年12月27日公佈修正案之後,使台灣成為實施零體罰的國家之一,但是,就教育現場而言,體罰與零體罰之間,總似乎還存在有爭辯的空間,所以有些體罰事件會發生,或許就是這樣的因素造成的。德國教育學家福祿貝爾曾說:「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若體罰是以教育為目的,而且是以愛、關懷為出發點,又是在「適度」之下實施的話,也真的是不當管教嗎?管教既然允許任何的方式,那麼為何獨獨限制體罰一項。既然要求教師要專業,那麼為何又要限制教師的專業判斷?難道「零體罰」絕對比「體罰」更合乎教師專業嗎?這是部分教師曾經感到疑惑的地方。在對「體罰」的定義上,教育部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那麼,若是將被管教學生與其餘同學暫時區隔的管教方式,可能也是不行的,因為可能會傷到學生的心理。如此一來,取代體罰的正向管教方式,似乎是老師唯一可以努力的方向了。其實,老師並不是不會正向管教,只是在之前沒有這樣的正式名稱而已。例如在正向管教中所列出的「以『同理心』的技巧與同學溝通」、「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以上這些管教方式與技巧,老師多耳熟能詳,也多施行於教育現場,所以,老師似乎早就練就正向管教與輔導的能力了,而為何仍有體罰事件的發生,或許是與相關配套措施的不足或不恰當有關,所以對這些配套措施,似乎應有更充足的討論與落實才是。多數研究教育議題者,大多會比較本國與外國教育制度上之差異,在「零體罰政策」的議題方面也是如此。瑞典是第一個立法通過零體罰政策的國家,不僅在校園,連同家庭中也是,他們奮鬥了近半個世紀,才把這樣的觀念傳遞給學校,教師認同了,再去推廣給家庭長輩,最後立法完成。而芬蘭的教育,也是許多研究者所常常列為鵠的之一的模範。只是研究者不免思考,我們有這樣的國情嗎?我們有這樣的民族性嗎?我們有這樣的教育環境嗎?我們真的只能移植別人的經驗,完全的施行在國內而成功嗎?常常都認為別人的是最好的,實際上,他們的表現真的是棒,但是同樣的方式、制度,放在不同的空間維度裡,一定也能有相同的結果嗎?我想這是社會學最不同之處。「1...

教育部「零體罰」政策的內涵和行程背景為何?並請依學理和實務的觀點加以評論。

【題目】教育部「零體罰」政策的內涵和行程背景為何?並請依學理和實務的觀點加以評論。【參考解答】一、前言愛之深責之切、不打不成器這耳熟能想的傳統俗語,讓體罰一直被延用於現代的教育場景,致使輔導與管教的意義與價值,被窄化也被簡化、物化。鑑於校園中時有所聞的體罰事件,立法院已經立法通過禁止體罰,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營造校園成為零體罰的友善校園環境是當前校園領導的重要課題。二、零體罰的立法意涵(一)人權的重視: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禁止體罰明訂入法,「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二) 以輔導代替: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明定「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三) 教育的責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亦明訂教師不得體罰學生,若違反可依不適任敎師之處理流程辦理。三、零體罰政策的學理依據(一) 教育心理學觀點:體罰戕害學生之心生理,影響人格正常發展。(二) 教育社會學觀點:體罰易標籤化學生,並產生文化再製現象,將體罰複製至週遭朋友及下一代。(三) 人文主義觀點:每個人都應享有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學生為未成熟個體個更應受到保護。四、 從教育實務觀點面對零體罰政策應有的教育理念(一) 依法行政:教育基本法嚴禁體罰,有造成侵權、妨害自由、公然侮辱、傷害之虞。(二)...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教文(研) 099-006 號March 18, 2010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助理研究員 陳星貝關鍵字: 體罰 教育基本法 教師道德素養 壹、前言        自1945年以來,教育主管機關不斷宣導禁止體罰的規定,但體罰事件仍屢屢成為新聞焦點,近年來少子化現象,更多家長非常重視這個議題,也因此眾多團體要求落實零體罰。因而在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的12月27日總統公佈教育基本法的「校園零體罰條款」修法,明確制定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除此之外,國家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申訴管道,我國也因此成為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貳、體罰的定義        「體罰」一詞,定義相當模糊,體罰的範圍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定義,狹義的定義在「身體上」的疼痛;廣義的體罰解釋,則涵蓋了「身體」及「心理」的疼痛及疲累。吳清基表示,體罰有二種:「一種是身體上的體罰,指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棒將學生打傷;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指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體罰不等於管教,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度罰跑操場、留校察看等屬於合理的管教範圍。」 參、我國實施零體罰政策環境與背景       ...

性別平等教育法

名  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