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對「零體罰政策」態度的探討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學習領域教學碩士班研究生侯政彰http://society.nhu.edu.tw/e-j/90/16.htm壹 緒論教育基本法於96年12月27日公佈修正案之後,使台灣成為實施零體罰的國家之一,但是,就教育現場而言,體罰與零體罰之間,總似乎還存在有爭辯的空間,所以有些體罰事件會發生,或許就是這樣的因素造成的。德國教育學家福祿貝爾曾說:「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若體罰是以教育為目的,而且是以愛、關懷為出發點,又是在「適度」之下實施的話,也真的是不當管教嗎?管教既然允許任何的方式,那麼為何獨獨限制體罰一項。既然要求教師要專業,那麼為何又要限制教師的專業判斷?難道「零體罰」絕對比「體罰」更合乎教師專業嗎?這是部分教師曾經感到疑惑的地方。在對「體罰」的定義上,教育部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那麼,若是將被管教學生與其餘同學暫時區隔的管教方式,可能也是不行的,因為可能會傷到學生的心理。如此一來,取代體罰的正向管教方式,似乎是老師唯一可以努力的方向了。其實,老師並不是不會正向管教,只是在之前沒有這樣的正式名稱而已。例如在正向管教中所列出的「以『同理心』的技巧與同學溝通」、「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以上這些管教方式與技巧,老師多耳熟能詳,也多施行於教育現場,所以,老師似乎早就練就正向管教與輔導的能力了,而為何仍有體罰事件的發生,或許是與相關配套措施的不足或不恰當有關,所以對這些配套措施,似乎應有更充足的討論與落實才是。多數研究教育議題者,大多會比較本國與外國教育制度上之差異,在「零體罰政策」的議題方面也是如此。瑞典是第一個立法通過零體罰政策的國家,不僅在校園,連同家庭中也是,他們奮鬥了近半個世紀,才把這樣的觀念傳遞給學校,教師認同了,再去推廣給家庭長輩,最後立法完成。而芬蘭的教育,也是許多研究者所常常列為鵠的之一的模範。只是研究者不免思考,我們有這樣的國情嗎?我們有這樣的民族性嗎?我們有這樣的教育環境嗎?我們真的只能移植別人的經驗,完全的施行在國內而成功嗎?常常都認為別人的是最好的,實際上,他們的表現真的是棒,但是同樣的方式、制度,放在不同的空間維度裡,一定也能有相同的結果嗎?我想這是社會學最不同之處。「1...